您好!欢迎访问温州侦探调查公司官网!
服务热线全国服务热线:

13487388593

您的位置:首页 >> 新闻资讯

新闻资讯

人民法院应如何收集调查证据?
时间:2025-07-27阅读:9

人民法院应如何收集调查证据?

   人民法院应如何收集调查证据?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七十至七十二条规定: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,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。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、被调查人、记录人签名或盖章。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,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,注明证据的名称、收到的时间、份数和页数,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。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,并经过庭审辩论、质证。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,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,需要出示的,也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。

上一个:民事一审证据不足驳回怎么办? 下一个:没有了!
复制成功
微信号: 13487388593
添加微信好友, 获取更多信息
我知道了!
13487388593
电话号码: 13487388593 添加微信